裹小腳又稱"纏足",不裹小腳的舉動稱為"放足"(解放足部)。在日治時期透過民間知識分子的推廣,及後來總督府納入法令嚴禁後,終於在臺灣將纏足的風俗習慣戒除了。
清朝政府統治時曾多次下令禁止纏足的風氣。順治二年(1645年)下詔:凡是時所生女子,嚴禁纏足。康熙元年(1662年)再次規定:如查得元年之後所生女子纏足者,罪其父母(處罰父母)。情節嚴重者枷責四十大板,流徙十年。後有人上奏說規定太嚴,清政府才免禁,民間婦女遂再度恢復纏足。
順治皇帝和康熙皇帝兩度禁纏足,但終敵不過傳統習慣,滿人婦女逐漸被漢化,穿上三吋金蓮。
纏足的人穿的鞋子-三寸金蓮 |
天然足會會則-1 |
天然足會會則-2更完整的內容在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|
後來各界陸續成立了「解纏會」、「斷髮會」(提倡剪去辮子)或「風俗改良會」等組織,提倡「放足斷髮」的風氣。
此時放足的成效仍十分有限,例如1900年放足運動展開之初,台北縣下各公學校即曾做調查和勸說,當時全縣女學生計448人,其中纏足者360人,支持天然足會而放足者僅二三人。1905年時仍有三分之二的女子纏足。https://market.cloud.edu.tw/resources/web/169972
1915年各地在長官督促下,由地方官員夫人帶頭組織斷髮會、解纏足會,舉行大會,帶領民眾放足斷髮。
當時在政府的積極介入下,連小學生的課本都有一課課文以「纏足」為主題,指出女子纏足的種種不良影響,並表示"近來女童放足是好現象"。
在一般社會業界對於天然足者給予更多工作機會以及更高工資,促使更多人解纏足。https://market.cloud.edu.tw/resources/web/1658417
日治時期的女性與纏足
而在中國大陸,辛亥革命前後出版的許多報刊都刊載宣傳放足的文章,讚揚:「西洋天足好不爽快」,宣稱「蓋放足者,獨立之起點,強種之根源。」有些地方官員還給放足者發放徽章,戴在袖子上,以資鼓勵。《放腳樂》之歌到處傳唱:「放腳樂,樂如何?請君聽我放腳歌。」
天足會獎章 |
中華民國成立後,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,於1912年3月13日發佈命令,全國勸禁纏足。但有些婦女口頭上贊成放足,暗地裡卻偷偷纏足。民國十八年三月,又發佈放足佈告。為解放婦女的小腳,要求縣長擔任領導人,對不放足的婦女進行懲罰,才終於使纏足風氣在中國大陸逐漸消失。
公告解除纏足 補充影片 |
尋訪中國大陸雲南僅存的裹小腳村落(20'2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