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

五下第四單元 聚落與人口~台灣的都市定義

上了4-1聚落的類型後,來深入了解一下"都市的定義"

依據行政院經建會的分類,都市的等級及規模可以分為下列六級:

第六級  台灣地區中樞管理中心 200 萬人 
第五級  區域中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50 ~100 萬人 
第四級  次區域中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3 ~33 萬人 
第三級  地方中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 ~15 萬人 
第二級  一般市鎮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5 ~8 萬人 
第一級  農村中心

六都(六個直轄市)的人口目前都是在200萬以上喔!

前台灣省公共工程局,也曾以人口規模、經濟結構、都市階層、行政位階等指標,對不同等級的都市予以定義:

鄉街    30,000 人以下     鄉治所在  以農業為主,但兼具小型服務性商業。 
市鎮    30,000~100,000 人   鎮治所在  農業與商業並重,並兼有小型工業。 
都市    100,000~200,000 人   縣治所在  農、工、商並重,並兼有部分服務性商業。 
中型都市  200,000~500,000 人   縣轄市   工、商並重,並兼具主要商業性質。 
大型都市  500,000 人以上     省轄市   有較高級之工、商業經濟中心。 
(省轄市就是3-3學到的地方政府第二級~縣市政府)


由上述定義中,可將都市的定義歸納如下:
l.必須有一定規模以上的人口數。 
2.經濟或產業結構必須以工業、商業或服務業為主。